僅相片沖洗業受管轄 個人化學廢液排放難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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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相片沖洗的公司及個人也可在美術材料行取得感光顯影的化學藥劑。(圖/Pixabay、文/陳玟諭)

特稿/陳玟諭

傳統底片沖洗過程中,印前作業產生之廢顯影液、廢定影液及廢沖版液含有揮發性有機物(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污染,除了相館有底片沖洗的服務以外,學生或是有興趣的人仍可以買到藥水,但這一類的廢液排放則無法在政府的管控之下,於環境造成的污染則無可避免。

根據環保署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台2014年統計,廢顯、定影液申報量達11公噸,受政府委託至相片沖洗事業回收廢液的豐輝股份有限公司,專營貴金屬加工業及回收買賣,該公司廢棄物專者蔡小姐表示,廢定影液中含有微量的溴化銀,透過電解的方式提存銀離子,經過電解後的水會進入工業區的廢水處理系統再做汙水處理,除非有業者蓄意排放,才會對水資源造成汙染。

廢定影液回收銀之資源化流程(製圖/陳玟諭)

台北地方法院2003年曾有隨意排放廢液的判決,被告未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從事清除、儲存及處理廢棄物之許可證,在新北市新店市一住處,設置高溫爐、白銀電解機等設備,從事廢軟片及廢定影液的處理,被告從廢定影液中提煉出白銀,剩餘之廢液以大量清水稀釋後,直接利用排水管排出,進而以出售提煉之白銀塊狀物營利謀生,每月獲利約新台幣八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並以之為常業,因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處理為常業罪」處斷。

國外也有相同案例,據財新網2018年1月23日報導,南京一個體商戶王某10年間從影樓收購廢顯影液,從中提煉硫化銀牟利,並非法傾倒了230多噸廢液,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因污染環境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賠償環境修復費用總計達人民幣184萬餘元。

即便政府從產業的需要中看見廢液回收的必要,但非事業經營人並不一定依法行事,也可說不一定受法律的管轄,傳統手工印相法的暗房沖印技術可能在個人家庭或學校中應用,可感光顯影的化學藥劑甚至在美術材料行就能取得,從化學物謀利的不肖商人因以之為常業而有跡可循,但個人為藝術創作而產生的危害疑慮卻不見得予以防範。

銘傳大學商設系系主任高志尊表示,國外很多家庭會在家沖洗照片,普通家庭或藝術創作者在沖洗底片後,多數會把廢液直接倒入排水孔,但先進國家下水道很完整,廢液並不會直接流進河川或大海,相較之下,臺灣下水道的普及率還不夠高,是很有可能因為沒有好好處理化學廢液而造成污染。

由中央印製廠出版的《環保版材及油墨應用於印刷製程之探討》提到,歐美各國政府皆要求達到VOC最終零排放的環境管理目標,若要有效降低VOC等有害物質的排放,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投資處理廢污的設備來減少有毒廢氣物的產生。

但對於個人的使用需求,並不可能重本去避免環境的危害,小型民營的相片沖洗業更無足夠的資金投入,無論採取何種環保處理方式,設備大多昂貴而且又是生產設備外的額外投資,無法有效的預防環境問題的發生,而法律雖有管理大部分重金屬廢液的產生,卻忽略掉可能積沙成塔的汙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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