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蕙君以青峰師徒之爭、博恩二創案等新聞事件 分享著作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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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聞事件漫談著作權保護觀念」之講座,邀請法律學系陳蕙君教授,分享著作權法規範架構及其保護規定的基本介紹。(圖/賴禹辰)

記者/賴禹辰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蕙君16日在產學推廣處與法律學院共同舉辦「由新聞事件漫談著作權保護觀念」之講座中,以青峰師徒之爭、博恩二創案等新聞事件案例分享,提醒使用者應注意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界限,要謹慎注意才不會失去自己的權益。

提及青峰師徒之爭,陳蕙君說,此事件的問題來自於授權合約採每年底自動續約,且雙方簽訂「專屬授權」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而青峰未提前3個月通知林暐哲音樂社將不續約,後續更在其他活動中進行演出,因此林暐哲音樂社以青峰涉嫌違反著作權向檢方起訴。

青峰與林暐哲因合約、創作詞曲的專屬授權問題,兩人產生爭議。(圖/翻攝臉書)

陳蕙君表示,「專屬授權」是代表著作連自己都不能使用,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得排除自己利用該著作,若有利用著作的需求及向第三人授權,她也強調此事件最終雖以青峰勝訴,但以雙方曾在107年12月31日發表「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等聲明就視為終止「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是否有流程不夠嚴謹的疑慮。

針對博恩二創案,陳蕙君則表示,博恩以「政治性言論自由之合理使用」為由,將藝人劉樂妍的歌曲《CHINA》二創改為《TAIWAN》,並將歌詞及MV改成台灣相關內容,此舉是否符合「戲謔仿作」保障標的及合理使用的界限須依照《著作權法》來審查。

博恩二創劉樂妍歌曲《CHINA》,將歌名改為《TAIWAN》。(圖/截至Youtube)

她提到,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是此事件最大的爭議,《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的合理使用,需不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而構成合理使用需注意四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另外,對於「著作權」概念,陳蕙君說,「著作權」是一種保護作者創作的成果,而由法律創設的專有權利,其保護範圍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未保護著作的創作概念、理念等。

她也提醒,若在教育需求下使用他人的著作,在符合合理使用的規範下,使用者需注意不能產生市場替代效果,及衡量是否在再次重置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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