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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性騷頻傳 法律與現實落差 受害者求助難

記者/鄭巧薰、戴以潔

在職場中遭遇性騷擾時,許多人往往將其視為單純的個人越界行為,並未觸法。不過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是指基於性別或性取向所施加的、令人感到不受歡迎的行為,若造成心理或生理不適,甚至影響職場環境,便已構成侵害。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劉士豪指出,性騷擾本質上是勞動權益的侵害,背後更反映出職場中性別權力不對等的結構性問題。

劉士豪表示,這類事件正是典型的性別歧視性騷擾,被害人除了需承受情緒創傷,往往還必須面對人際壓力,顯示出企業在處理性騷擾時,仍存在責任模糊與壓力轉嫁的現象。

從事媒體工作的李小美(化名)便回憶,剛入行時,曾有同事在清晨人煙稀少的辦公室,對一名女同事進行不當肢體接觸,甚至傳送帶有性暗示的不適訊息。雖然事件經通報後,所屬公司及時介入處理,最終解除該名加害者的職務,但她坦言,當事人最初選擇保持沉默,原因正是擔心職場輿論與人情壓力,「業界往往習慣先聽信資深者的說法。」

劉士豪指出,自2023年《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後,現行法規已補足過去在非職場空間與權勢關係下的法律漏洞,無論加害者的身分高低,僱主皆須負起立即有效的處理責任,否則將面臨處罰。同時,法律已明定不得因受害人申訴而對其採取不利待遇,若有實質權力差距,僱主亦可依法要求加害人停職,並在調查期間保護雙方權益。

針對此類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劉士豪建議,企業應完善內部通報系統,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並確保受害人可透過外部申訴管道獲得協助。同時,面對疑似性騷擾情況,當事人應優先確保自身安全,並積極蒐集相關證據。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王紀軒也提醒,紀錄對話內容、保留訊息截圖、尋找目擊證人,或書寫當時的詳細經歷,都是保護自身的重要步驟,即便一時無法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也應先確保相關紀錄完整保存。

在制度層面上,王紀軒認為,目前中小企業在推動職場性別平等的機制上仍有不足,多數中小企業在人力與物力的配置上較為有限,對相關法規的了解程度也可能不夠。他指出,即使企業建立申訴機制,若未妥善進行內部宣導,員工在遭遇性騷擾時,可能因為缺乏對相關定義的認知,選擇隱忍或息事寧人,未必會主動求助或提出申訴,這樣的情況將不利於性別平等在職場中的真正落實。

劉士豪強調,未來應進一步明確雇主的法律責任,若企業未建立完善的申訴機制,應依法設置罰則。此外,加害者的認定標準與懲處規範也應更為明確,以避免被害人長時間陷於冗長的調查程序與二次傷害。唯有透過制度的完善與性別意識的提升,方能真正保障工作者的尊嚴與職場安全。

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相關法條。(圖表/戴以潔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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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媒體性騷頻傳 受害者有苦難言

>>副文:遇到性騷 蒐證與申訴成自保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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