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文學創作者 簽約應注意轉讓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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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秋妙律師於紀州庵文學森林向作者宣導簽約時應注意的事項。圖/游鈺婷攝)

記者/游鈺婷

為讓文學作家了解著作權相關知識,文化部1日在台北紀州庵文學森林舉辦宣導講座,針對作家簽約時應注意的細節。出席講座的律師幸秋妙表示,契約上若有出現「轉讓(讓與)」以及「專屬授權」等字樣,應謹慎處理看清楚條款,因此須審慎評估才能避免製造紛爭。

談到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幸秋妙說,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但部分轉讓須將著作財產權權利或哪種利用型態寫清楚。因為著作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在文字方面的創作,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等。

因此在合約中提到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時,作家要想清楚要讓與哪些部分。例如,若只是要讓出版社將書籍出版發行,就應該明文約定只讓與重製權及散布權。若是未來要翻譯或改拍成電影,或在網路上流傳,等其他方法,就原著另為創作,則屬於「改作權」,要再經著作人的同意。

幸秋妙也強調,作者和出版社之間的信賴關係相當重要,作者可以找尋信賴的出版社來進行出版,千萬不要一知半解或不好意思詢問的情形之下就簽訂合約, 不懂或是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問,有問題就把事情釐清楚,在合約簽訂之前確認比事後發生爭執來的更好,也避免負擔訴訟帶來的高額費用。

幸秋妙說,合約有很多種,並沒有一定的標準合約可以做參考,因為雙方是建立在不同的立場之下來簽訂,雙方各自都有自己的希望和條件,在這之中取得平衡,簽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合約,就是好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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