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提前「試播」 NCC:若未履行承諾仍得廢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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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電視新聞台(圖源/中央社)

記者/李品葳

鏡電視新聞台原預計8日在中華電信MOD正式開播,卻在2日無預警上架中華電信MOD「試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副主委兼發言人翁伯宗於4日記者會上表示,《衛星廣播電視法》上並無「試播」,所以鏡電視提前在中華電信MOD「試播」就等於「開播」,若該台在未來有違反當初行政承諾事項,仍得廢止其營運許可。

翁柏宗指出,中華電信是屬於《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之公眾收視平台,基本上在公眾收視平台上播出,就是法律上認定的「開播」,而鏡電視在取得營運許可時,承諾於5月11日以前開播,只要是完成開播,所有節目都必須依照《衛廣法》和該台營運計畫書監理,包括開台時承諾在「藝文、兒少、台語、國際節目內容必須達一定比率」等,鏡電視也承諾,開台後每季將承諾事項執行情形,公布在官網上,翁柏宗也說明,該台未來若有違反當初行政承諾事項,仍得廢止其營運許可。

鏡電視6日召開記者會宣傳開播,但該台相關申請案,包括實收資本額高達20億元等案件,NCC仍未完成審閱,對此翁柏宗說明,該台資本額變更案目前已提出審請,另外,該台承諾之「編輯室公約」部分,將由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以及持股5%以上之所有大股東,也與《鏡電視》新聞部之勞工代表完成公約之簽署。

而有媒體質疑NCC許可鏡電視案中決議過程有瑕疵,指稱鏡電視案過關僅主委裁示許可,未確認委員多數意見立場。NCC於3日發布新聞稿澄清, NCC於111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員會議審議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會議主席陳主委逐一詢問每位委員對該案之意見,並就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作成負擔、保留許可廢止權等附款及相關行政指導事項,逐項詢問,每位委員皆有表達各自意見,經詢問終結,除2位委員提出不同意之意見外,其餘委員未有棄權或不同意之意見,主席陳主委於會議中便依多數委員許可之意見,決議許可鏡電視之申設。

NCC也補充,決議後隔週,在 111年1月26日第1000次確認前次會議紀錄時,除原2位委員不同意外,亦無委員再有表達異議之情事,符合該會組織法第10條第3項之規定:「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澄清媒體報導非事實,決議過程一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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