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魏伊閔
中國OTT 平台業者透過代理商登台,近期在台北市公車及捷運上打廣告。對此,NCC於15日邀集相關部會召開會議,宣布中國地區OTT服務尚未符合兩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的許可事項,若是在台灣境內推播廣告者將予以下架。
目前中國地區OTT平台業者最大宗就是愛奇藝及騰訊(WeTV),NCC專門委員黃睿迪說明,廣告業者在承接委託案時,須注意法規要求,而中國OTT平台業者未經許可,在台北公車車廂、捷運站的燈箱,甚至是在辦公大樓的電梯旁刊登廣告,其實這些都是違法行為。
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中國地區廣告必須經過許可才能在台灣從事廣告活動,對此,陸委會也於15日解釋,目前中國OTT平台都不在開放許可內,也就是不能在台做廣告。
而關於台灣廣告商承接中國OTT平台廣告案,是否也會受到罰則?黃睿迪進一步表示,根據兩岸條例第89條,對於受委託或自行播放違規廣告的業主,可處台幣10萬至50萬元以下罰鍰,現在主要是先讓廣告業主知道這個法規,避免業主違法,目前未劃定什麼時候開罰,未來看後續狀況再做執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