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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打詐新法 嚴規網絡平台設置法律代表

記者/黃苡昕

行政院9日通過「打詐專法」等4項草案,本次修法亮點在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設有專章,要求大型網路平台需在台灣「類落地」、設置法律代表人,若未設置或未依規移除下架詐騙廣告,可罰250萬以上、2500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擷取。

唐鳳說明,網路平台過往因未落地,無法受公司法規範,打詐專法特別規範其要設置法律代表人,他表示,大型網路業者如:GOOGLE、FACEBOOK、LINE等收取廣告費用,刊登詐騙廣告,就有責任防詐。打詐專法不僅納管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還包括第三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和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但部分特定軟體如Telegram是否屬於大型平台,會有客觀判斷標準,若只是單純的通訊軟體、未經營廣告,則不在納管範圍。

此次制定的「打詐專法」,將提供執法單位更多法律工具,同時讓上游業者也須負擔防詐責任義務。若業者不遵循相關規定,依業別不同,重處1,000萬以下罰鍰,可連續處罰直到業者改善,最重將停止提供服務。政府表示希望透過這樣的努力,可以使打詐更有成效,彌補現行規範不足的部分,讓人民的財產安全得到最好保障。呼籲國人同胞,大家應該要認識詐騙的手法,提高警覺,避免財產損失。

medianews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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