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拍」、「巢拍」、「籠拍」屢禁不絕 現行法規竟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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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胡正初、吳祖瀚、賀培晏、吳冠廷、戴懿珍

「即便是在新聞報導之後,執法單位前往現場勘查發現無營業情形,也只會說『查無不罰』。」鏡周刊的記者失望地說。鏡周刊於2月曾和動物社會研究會合作扔揭發不當鳥類攝影的專題,但出刊後的結果不如預期,突顯了台灣法律與行政機關上的缺陷。

鏡週刊記者指出,在他們調查中發現了直接的證據,比如有人在自家溫室中非法飼養保育類動物。然而,由於犯罪證據可能已被藏匿,因此執法單位至今尚未要求他們提供照片證據協助調查。

他也提到在不被發現的情況下收集證據對執法部門來說十分困難。他們可能已經進行了現場調查,但只發現了一個充滿鳥籠的大溫室。溫室的主人宣稱這些鳥是自然飛來的,或者被送來接受護理,並未進行非法繁殖、虐待或騷擾,因此,對執法部門來說,如何確定他的言論是否屬實是一大挑戰。

儘管「誘拍」和「巢拍」在台灣是常見的不良攝影行為,但在當前的法律體制中,對於這些可能對一般類野生動物造成騷擾的行為,並未有明確的法律制裁。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和「動物保護法」主要針對的對象分別是野生保育類動物與人工飼養的動物,對於非保育類的一般類野生動物的保護並未完全包括在內。

動社表示,即使是數量較多的一般類野生動物,也應得到法律的適當保護和尊重。根據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的重點主要放在數量稀少、面臨威脅的保育類野生動物。與此相對,一般類野生動物,由於其種群數量較多,並未獲得充分的法律保護。

而面對常見的以食物誘拍鳥類行為,台北市野鳥學會總幹事陳仕泓也指出,許多鄰近地區和國家,如香港,已實行了明確的法規禁止餵食野生動物,以防止人為的騷擾和干擾對其生態環境和行為模式產生潛在的負面影響。

此外,動社也提到雖然現行法規中,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規定,若要利用野生動物進行營利活動,必須獲得政府許可。然而,這項法規實施以來,尚未有業者來申請許可,實際上成為了形同虛設的條文。

另外,在取證與執法上也遇到不同的困難。動社表示,對於鳥類的不當行為的證明通常難以取得,除非有直接證據,如現場錄影。加上農業委員會和其他政府機構的工作負擔沉重,這些案件往往未能獲得應有的關注和處理。並且相關單位通常不會主動追蹤這些案件。只有在接到報告並獲得證據後,他們才會進行處理。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保育組的黃綉娟於2月8日的記者會中表示,政府正在增強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為的執法力度,並已經在野生動物的熱點地區進行了超過4000次的執法行動,未來也將強化這項工作。

為了規範對鳥類的攝影行為,黃綉娟表示,農業委員會將與鳥類專家合作,今年開始一項計劃,制定生態攝影倫理指南,並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公眾如何正確地參與生態活動。

鏡周刊記者認為,當執法單位看到這樣的新聞報導,但若只是表面上勘驗現場並未發現問題就放過,實在是令人遺憾。

面對這些問題,台北市野鳥學會的陳仕泓指出,考慮到台灣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和高人口密度,在處理與生態保護相關的法律問題時,需要更周全和謹慎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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