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三讀通過 列為國家戰略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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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長史哲(左)、警政署長黃明昭(右)。(圖/文化部提供)

記者/余苓均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創產業將正式列為國家戰略產業,可隨著投資減低稅額,文策院預估將可與民間在5年內共同投資200億元在內容產業。

文化部指出,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各界同享租稅優惠。若是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等營利事業,投資行政院核定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

而在個人(天使投資人)方面,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50萬元,並持有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50%以內,自持有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300萬元。

文創法租稅優惠解說。(圖/文化部FB粉絲專頁)

對於新法將上路,文策院董事長蔡嘉駿表示,內容產業業者對文創法修正的投資抵減同感振奮。目前已經有數個由國內大型金控集團、電信公司,甚至是跨國媒體集團已經與文策院積極洽談投資合作計畫。

伯樂影業董事長吳明憲提到,自文創法修正草案公佈後,電影業界即積極製作重點簡報,爭取不同產業的投資方,「擴大原本只侷限於業內的投資」,相信對於電影產業來說,是極大的好消息,也一定能有助於電影產業蓬勃發展。

近年致力投資臺灣文化內容的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NMEA)理事長李芃君則說,近3年台灣大哥大MyVideo從電信影音平台跨足上游,共同投資出品包含「做工的人」、「火神的眼淚」、「茁劇場」等叫好叫座的影視作品,便是希望深耕內容產業,以資金豐厚臺灣的影視製作實力。期待未來能與集團投資的好萊塢最大經紀公司CAA(Creative Artists Agency)、電影項目開發與製作公司等接軌產生綜效,同時證明投資文化內容產業不再是一樁本土、賠錢的生意,而能推動臺灣成為國際化影視音工業的重要power house。

中信創投資深副總邱明慧表示,有效的政策工具,能鼓勵更多的企業活水進入文化領域,為臺灣打造新的護國神山。企業界對文創法的修正通過都很響應,希望讓不同產業、不同資源擁有者,都更願意理解臺灣文化內容的魅力,更勇敢地投入文化內容產業,不僅掌握自己的文化話語權,展現文化軟實力,更要以T-CONTENT名揚國際。

文化部表示,國家戰略產業首度納入投資抵減,是史哲的文化黑潮計畫起手式,目前已逐漸收攏業界意見,將儘速於跨部會協商後公佈相關子法,同時亦將輔以投資、補助資源整合等各項政策工具,期盼加速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發展。

而針對其中的黃牛條款,文化部表示修法上路後,針對機器或其他不正行為搶票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以下罰金;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按票券張數,處以票面金額10至50倍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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