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斯琪
音樂集管團體曾去函要求OTT平臺支付音樂版權費總收入的3.5%,臺灣OTT協會認為,對OTT平台來說相當不合理。協會理事長錢大衛表示,目前協會已經提供合理的計算公式,已經在跟集管團體討論,希望可以達到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對於集管團體要求拿走總收入的3.5%的不合理要求,錢大衛認為,首先,影視作品中,內容版權是最大的成本,再加上行銷成本和人事成本等,這些都除去後,任何平臺的毛利可能只剩20%~30%。
其次,他說,影視作品的大部分都與音樂無關,影音平臺的觀眾主要都是看影音,音樂部分出現在片頭和片尾,並且觀眾大多跳過。另外,音樂部分主要在綜藝節目的音樂節目,戲劇節目的片頭片尾,與OTT影音關係不大。
再者,他說,台灣音樂版權由很多不同的集管團體管理,音樂版權費付費上,協會希望能由單一窗口去處理音樂版權,如集管團體中佔比最大的管理機構為MÜST,大部分平台一直希望MÜST做單一窗口。